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270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李佳駿 上列聲請人與周一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陳明何以本件聲請人得主張年利率6 厘?請提出雙方就該 利率有為約定之相關債權釋明文件,至院供參。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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