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270號
PTDV,109,司促,8270,2020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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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27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李佳駿 
上列聲請人與周一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陳明何以本件聲請人得主張年利率6 厘?請提出雙方就該
  利率有為約定之相關債權釋明文件,至院供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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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