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0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李安倉
上列聲請人與杜劉秀蘭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
本。
二、依民法第280 條規定,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請陳明何以本件之債
務聲請人得請求債務人須負擔新臺幣154800元?並應提出相
關文件,至院供參。
三、請具狀陳明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係「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或「自民國109 年6 月5 日」(請具體表明何者正
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