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65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世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肆仟壹佰陸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世淵於民國108 年8 月7 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32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8 年08月07日起至民國11
1 年8 月7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09 年5 月27日止,累計286,163 元未給付,其
中276,399 元為本金;9,264 元為利息;500 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世淵於民國107 年8 月7 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1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7 年8 月7 日起至民國11
0 年8 月7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09 年5 月27日止,累計58,001元未給付,其中
54,247元為本金;2,461 元為利息;1,293 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2)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7655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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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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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世淵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8%│
│ │276399│ │5月2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世淵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8%│
│ │54247 │ │5月2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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