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434號
PTDV,109,司促,7434,2020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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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43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洪玉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壹仟肆佰伍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九‧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為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洪玉茹於民國108 年2 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450,000 元,約定期限36期並於民國111 年2 月23日
  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108 年5 月23日止以年息百分
  之1.680 固定計息及自108 年5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
  百分之9.860 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
㈡、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9 年2 月23日(最後一次繳款日
   )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311,457 元未
  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
  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
  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
  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
  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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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