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341號
PTDV,109,司促,7341,2020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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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341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張水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柒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捌仟柒佰參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
  壹萬壹仟壹佰肆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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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