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30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李仲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陸佰零參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李仲弘於民國107 年12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200,000 元,自107 年12月18日起至114 年12月18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 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 年5 月
21日止累計186,603 元未給付,其中179,673 元為本金;6,
837 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7304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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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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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李仲弘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06%│
│ │179673│ │5 月22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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