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304號
PTDV,109,司促,7304,20200612,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30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李仲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陸佰零參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李仲弘於民國107 年12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200,000 元,自107 年12月18日起至114 年12月18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 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 年5 月
  21日止累計186,603 元未給付,其中179,673 元為本金;6,
  837 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730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仲弘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06%│
│  │179673│     │5 月22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