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278號
PTDV,109,司促,7278,2020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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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278號
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 務 人 鄭家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伍拾玖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
  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使用至一百零七年七
  月十二日,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17159 元,經聲請人多
  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
  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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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