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96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李裕吉
債 務 人 郭勤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玖佰肆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肆仟肆佰捌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參仟柒佰貳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貳佰貳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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