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961號
PTDV,109,司促,6961,2020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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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96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李裕吉 
債 務 人 郭勤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玖佰肆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肆仟肆佰捌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參仟柒佰貳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貳佰貳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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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