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957號
PTDV,109,司促,6957,2020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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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957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陳瑞龍 

代 理 人 鄭仰均 

債 務 人 鄭雅名 

債 務 人 陳佳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
  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年息百分之三‧一五七二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內者
  ,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一五七二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
  人鄭雅名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佳顯
  清償之責,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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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