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957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陳瑞龍
代 理 人 鄭仰均
債 務 人 鄭雅名
債 務 人 陳佳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
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年息百分之三‧一五七二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內者
,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一五七二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
人鄭雅名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佳顯負
清償之責,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