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955號
PTDV,109,司促,6955,2020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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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95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蒲素芳 
債 務 人 黃敏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零參佰參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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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