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939號
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 務 人 邱詩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壹拾玖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106 年9 月24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
號:0000000000使用至107 年7 月12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
計新臺幣10519 元,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
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
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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