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939號
PTDV,109,司促,6939,20200605,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939號
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 務 人 邱詩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壹拾玖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106 年9 月24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
  號:0000000000使用至107 年7 月12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
  計新臺幣10519 元,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
  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
  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