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8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林孟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許沛玲即許水美、李同泰即李春隆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重新提出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勿再提出字跡過小、糢
糊、無從辨識姓名、地址、利息之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