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828號
PTDV,109,司促,6828,2020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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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828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林孟柔 


債 務 人 蘇玥郡即蘇鈺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零壹拾壹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
  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於民國94年7 月8 日與聲請人訂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
  ,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萬元,雙方約定於99年7 月8 日清
  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88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
  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
㈡、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5年10月9 日後,即未再
  清償其所欠款項帳,雖經聲請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依約定
  書第壹條第7 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
  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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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