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82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林孟柔
債 務 人 李彩蕙即李美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壹佰陸拾捌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
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於民國93年2 月26日與聲請人訂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
,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7萬元,雙方約定於98年2 月26日清
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
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
㈡、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5年10月9 日後,即未再
清償其所欠款項帳,雖經聲請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依約定
書第壹條第7 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
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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