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80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林孟柔
債 務 人 王思蘋
林郡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柒仟貳佰伍拾捌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王思蘋於民國94年11月15日邀約林郡傑為連帶保證人
,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10,000 元,約定於民國98年11月18
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
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
本可稽。
㈡、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5年8 月15日,後即未再
清償其所欠款項帳,雖經聲請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依約定
書第壹條第7 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
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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