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79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滿州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潘憲政
上列聲請人與劉世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經核本件之借據、,其上記載計息方式乃依基準利率加
碼年息1.12% 計算。是以依本件之起息日(民國108 年1 月
31日)其適用之基準利率為2.59,故本件之利率應為3.71%
(計算式:2.59+1.12)。請陳明何以主張利率為3.85%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