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777號
PTDV,109,司促,6777,2020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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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77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明賀即陳明福之繼承人


      陳明雄即陳明福之繼承人


      陳明華即陳明福之繼承人


      陳明祥即陳明福之繼承人


      陳麗美即陳明福之繼承人


      阮陳麗娟即陳明福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萬玖仟肆佰柒拾肆
  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壹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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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