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777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明賀即陳明福之繼承人 陳明雄即陳明福之繼承人 陳明華即陳明福之繼承人 陳明祥即陳明福之繼承人 陳麗美即陳明福之繼承人 阮陳麗娟即陳明福之繼承人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萬玖仟肆佰柒拾肆 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壹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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