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601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劉璧瑜
債 務 人 陳新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參佰參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 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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