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47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聲請人與林永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完整之信用卡申請書,並陳明該申請書所載「現
居地址」之內容為何?
二、請提出相對人林永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確認該相對人姓名有
無誤繕。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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