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44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張顯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柒佰伍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張顯佑於民國103 年8 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9
年1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9 年4 月20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236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00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
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
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
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
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
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
㈡、緣相對人張顯佑於民國103 年8 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9
年1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9 年4 月20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3129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605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
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
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
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
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
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644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
│序號│(新臺幣)│ │ │ │式 │
├──┼─────┼─────┼─────┼─────┼─────┤
│ 001│6,576元 │張顯佑 428│自民國109 │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
│ │ │0000000000│年4 月21日│ │15 │
│ │ │958 │起 │ │ │
├──┼─────┼─────┼─────┼─────┼─────┤
│ 002│81,910元 │張顯佑 431│自民國109 │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
│ │ │0000000000│年4 月21日│ │15 │
│ │ │919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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