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同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婚字,88年度,380號
HLDV,88,婚,380,200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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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婚字第二九九號
  原   告 林瑞禧
  被   告 尤玉旬
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
原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原本中關於「林嘉燕」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嘉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純屬姓名記載同音異字之誤繕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陳心弘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B法院書記官 陳萬山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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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