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40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邱駿威即邱裕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捌佰陸拾捌元,及暨
自95年06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及自95年07月07日起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
時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 個月部
份,按原借款時利率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邱駿威於民國94年05月0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2
0,000 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5年06月05
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
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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