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403號
PTDV,109,司促,6403,2020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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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40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邱駿威即邱裕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捌佰陸拾捌元,及暨
  自95年06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及自95年07月07日起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
  時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 個月部
  份,按原借款時利率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邱駿威於民國94年05月0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2
  0,000 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5年06月05
  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
  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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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