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397號
PTDV,109,司促,6397,2020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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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39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威鯨海洋農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春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洪玉茹即洪家小館間請求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洪玉茹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釋明洪家小館是否為合夥事業或獨資商號;如為合夥
  ,應更正聲請人為「洪家小館,法定代理人洪玉茹
  ,如是獨資商號應更正為「債務人洪玉茹即洪家小館」。
四、聲請狀狀尾之聲請人及代表人處未蓋公司章及代表人章,應
  補提到院。
五、提出送貨發票或蓋有發票章之送貨單;或債務人洪玉茹即洪
  家小館簽名之銷貨單或送貨單。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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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鯨海洋農場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