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29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蔡福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貳仟伍佰貳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六六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收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蔡福氣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期
間自民國108 年4 月12日起,按月償還本息。詎債務人未依
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債
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
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
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聲請人(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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