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279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代 理 人 洪鵬富
債 務 人 徐恩祐即徐勝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參拾肆元,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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