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275號
PTDV,109,司促,6275,2020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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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275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楊東隆即楊張東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參佰陸拾參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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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