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2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福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謝雅名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謝雅名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三、提出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簽訂之不定期勞契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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