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243號
PTDV,109,司促,6243,20200612,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2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福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謝雅名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謝雅名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三、提出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簽訂之不定期勞契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1頁


參考資料
福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