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2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滿州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潘憲政
上列聲請人與劉從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適用本件之基準利率為何(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8 年
12月24日)。
二、據狀附釋明文件所示,本件之利息應為3.71% (計算式:基
準利率:2.59+1.12% )。何以聲請人主張本件利息為3.85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