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237號
PTDV,109,司促,6237,2020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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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23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蒲素芳 
債 務 人 簡順仁 

      蔡玉琴 

一、債務人簡順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伍佰貳拾
  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5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九個月,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簡順仁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蔡玉琴負給付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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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