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23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蒲素芳
債 務 人 簡順仁
蔡玉琴
一、債務人簡順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伍佰貳拾
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5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九個月,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簡順仁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蔡玉琴負給付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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