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1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潮州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周品全
上列聲請人與曾怡珊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陳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有,則利息計算方式為何?
三、請釋明得以請求滯納金按應付金額15%計算之依據。
四、經核狀載鎮公所函文通知係寄債務人「屏東縣○○鎮○○路
00號」之地址,惟非本人收受,且其戶籍乃「屏東縣○○鎮
○○路00號」,故請重新對其戶籍地址為通知送達,並提出
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