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124號
PTDV,109,司促,6124,2020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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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1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潮州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周品全 


上列聲請人與曾怡珊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陳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有,則利息計算方式為何?
三、請釋明得以請求滯納金按應付金額15%計算之依據。
四、經核狀載鎮公所函文通知係寄債務人「屏東縣○○鎮○○路
  00號」之地址,惟非本人收受,且其戶籍乃「屏東縣○○鎮
  ○○路00號」,故請重新對其戶籍地址為通知送達,並提出
  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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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