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09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鄭蓮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零貳佰肆拾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
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 月) 計付違約
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鄭蓮蓉於民國( 下同) 107 年2 月9 日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400,000 元整,約定期限36期並於民國110 年2 月
9 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07 年8 月9 日止以
年息百分之1.680 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07 年8 月10日起至清
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3.880 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 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按期( 月) 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為9 期。
㈡、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9 年2 月9 日( 最後一次繳款日
) 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160,244 元未還
,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
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
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
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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