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981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佳義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柯進國
債 務 人 何玉鳳
債 務 人 賴建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柒佰捌拾肆
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捌佰伍拾參元部分,自民國
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
六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