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9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佳義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柯進國
上列聲請人與林雨柔、林梅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按借據之約定事項所載,計息之利率應隨時依社理事會所規
定之利率更動,故請釋明本件聲請按年息百分之9.6 計算利
息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社理事會規定之現
行利率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