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979號
PTDV,109,司促,5979,2020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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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979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佳義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柯進國 
債 務 人 林建雄 

債 務 人 林俊謙 

債 務 人 林雨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柒仟陸佰陸拾元,
  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貳仟玖佰捌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六計算之
  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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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