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976號
PTDV,109,司促,5976,2020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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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976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佳義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柯進國 
債 務 人 陳怡君 

      陳怡軒 

      王美琳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肆佰陸拾參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
  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
  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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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