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975號
PTDV,109,司促,5975,2020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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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975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佳義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柯進國 
債 務 人 葉甄貞 


債 務 人 江秋枝 


債 務 人 葉甄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捌佰柒拾柒
  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捌佰參拾參元部分,自民國
  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
  ‧六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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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