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972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佳義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柯進國
債 務 人 戴美花
羅精明
戴來好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零捌佰貳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肆萬壹仟伍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六計算之利
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