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972號
PTDV,109,司促,5972,20200612,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972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佳義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柯進國 
債 務 人 戴美花 

      羅精明 

      戴來好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零捌佰貳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肆萬壹仟伍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六計算之利
  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