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956號
債 權 人 潘明勇
債 務 人 李淑勤
李淑津
李淑銀
李昭憲
李欣倉
林金蓉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玖佰參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