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956號
PTDV,109,司促,5956,20200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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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956號
債 權 人 潘明勇 
債 務 人 李淑勤 

      李淑津 

      李淑銀 

      李昭憲 

      李欣倉 

      林金蓉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玖佰參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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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