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956號
PTDV,109,司促,5956,2020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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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95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潘明勇 
上列聲請人與李淑勤等六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土地繼承登記費及共有物分割登記費之「規費」收據
  。
三、請提出相對人李淑勤李淑津李淑銀李昭憲李欣倉
  林金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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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