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95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潘明勇
上列聲請人與李淑勤等六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土地繼承登記費及共有物分割登記費之「規費」收據
。
三、請提出相對人李淑勤、李淑津、李淑銀、李昭憲、李欣倉、
林金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