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9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光達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郭四川
上列聲請人與羅進祿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借據之約定事項所載,計息之利率應隨時依社理事會所規
定之利率更動,故請釋明本件聲請按年息百分之3 計算利息
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社理事會規定之現行
利率資料)。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人得主張請求金額新臺幣26900 元,及自民
國108 年11月1 日起息之相關帳務明細資料,至院供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