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80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邵銘彥即邵銘宏之繼承人
邵秀珠即邵銘宏之繼承人
邵靖堯即邵銘國即邵銘宏之再轉繼承人
一、債務人邵靖堯應就繼承被繼承人邵銘國再轉繼承邵銘宏之遺
產範圍內,與邵銘彥、邵秀珠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
玖萬玖仟參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