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803號
PTDV,109,司促,5803,2020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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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80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邵銘彥即邵銘宏之繼承人


      邵秀珠即邵銘宏之繼承人


      邵靖堯即邵銘國即邵銘宏之再轉繼承人


一、債務人邵靖堯應就繼承被繼承人邵銘國再轉繼承邵銘宏之遺
  產範圍內,與邵銘彥邵秀珠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
  玖萬玖仟參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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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