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729號
PTDV,109,司促,5729,2020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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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72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陳常文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柒仟捌佰參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零玖拾貳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三月五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四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五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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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