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684號
PTDV,109,司促,5684,2020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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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68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杜進雄 

      杜國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捌佰陸拾壹
  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四‧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94年8 月31日邀杜國蘭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
  借款新臺幣(下同)450,000 元,約定於民國99年8 月29日
  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25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
  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
  書可證。
㈡、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目前尚欠本金187,861 元,前欠
  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契約書第十九條約定債務人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
  已喪失期限利益,今債務人依約既為借款人,自應給付如前
  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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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