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668號
PTDV,109,司促,5668,2020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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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6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宏通汽車百貨行

上列聲請人與許進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經查宏通汽車百貨行係為合夥組織型態,故請更正聲請人即
  債權人之名稱為「宏通汽車百貨行、法定代理人000」。
  (000處請陳明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請提出附表所載編號2至6之系爭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三、請更正支票6 紙之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
  ,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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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