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6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宏通汽車百貨行
上列聲請人與許進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經查宏通汽車百貨行係為合夥組織型態,故請更正聲請人即
債權人之名稱為「宏通汽車百貨行、法定代理人000」。
(000處請陳明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請提出附表所載編號2至6之系爭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三、請更正支票6 紙之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
,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