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65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鄭中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參佰貳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鄭中翰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4 月5 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42,3
26元未給付,其中39,393元為消費款;1,713 元為循環利息
;1,22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002)所
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5655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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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本金(新│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臺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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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 │鄭中翰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04% │
│ │20,516元│ │4 月6 日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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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 │鄭中翰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8,877元│ │4 月6 日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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