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655號
PTDV,109,司促,5655,2020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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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65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鄭中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參佰貳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鄭中翰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4 月5 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42,3
  26元未給付,其中39,393元為消費款;1,713 元為循環利息
  ;1,22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002)所
  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5655號
利息:
┌──┬────┬─────┬──────┬──────┬───────┐
│本金│本金(新│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臺幣) │     │      │      │       │
│  │    │     │      │      │       │
├──┼────┼─────┼──────┼──────┼───────┤
│ 001│    │鄭中翰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04% │
│  │20,516元│     │4 月6 日  │      │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 002│    │鄭中翰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8,877元│     │4 月6 日  │      │算之利息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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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