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618號
PTDV,109,司促,5618,2020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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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6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宋姃凌 
上列聲請人與蔡宗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確認本件起息方式,究為「自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算」抑或自民國109 年4 月20日起算。
二、經核釋明文件即借據所載,該貸與人乃「宋正凌」,該姓名
  是否乃誤繕?抑或提出其他相關釋明文件至院釋明該筆三萬
  元借款存在事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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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