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607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王植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英傑、王梅英、盧穎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陳報李伊祐為債務人李英傑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李伊祐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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