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607號
PTDV,109,司促,5607,2020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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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60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植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英傑、王梅英、盧穎萱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李伊祐為債務人李英傑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李伊祐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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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