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603號
PTDV,109,司促,5603,2020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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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60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 理 人 柯美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趙湘庭即趙雅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專案補償款新臺幣7511元之請求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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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