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603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 理 人 柯美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趙湘庭即趙雅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專案補償款新臺幣7511元之請求依據。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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