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582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聲請人與恒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債務人恒旺營造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公司登記事 項表)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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