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517號
債 權 人 洪奇慶
債 務 人 余素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壹仟捌佰玖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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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551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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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 分 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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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64,900元 │108年11月25日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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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46,400元 │108年12月25日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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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73,200元 │109年1月15日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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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97,390元 │109年2月15日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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